2016年3月31日中午1点左右时许,在青龙寺附近遗失了钱包,内有本人二代身份证及银行卡若干现金,身份证名称:何少勇, 身份证号码前置四位:6103,身份证尾号四位:2333发证机关为:凤翔县公安局
本人在此声明:自2016年3月31日起,由此身份证所引发起的一切不当后果和以此身份证办理的切事务、证件非本人意愿,与本人无关,故本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不当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别人以我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或抵押时,若非本人持证,产生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由此张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