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本地新闻# 【7岁孩子有权 接受悬赏报酬吗】案例简介:近期,张某饲养的宠物犬不慎走失。为尽快找回爱犬,他在电视和报纸上发布了寻狗悬赏广告——凡能提供狗狗下落或者将其送回者奖励1000元。不久后,7岁的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此犬,并将宠物犬送还张某。张某见小明还是个孩子,便用一些零食将小明打发回家。事后,小明的父母得知事情原委,带着小明找到张某,要求其兑现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但张某以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悬赏报酬为由拒绝支付酬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7岁的小明到底是否有权接受悬赏报酬? 律师说法: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的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一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以任何人完成广告规定之行为作为广告人负担债务的生效条件。因此,悬赏广告首先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其次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第三,以广告内容所要求的行为完成为生效要件而不问对方主体身份为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李爽律师指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但同时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中,小明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影响他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后向张某索取1000元酬金的权利资格。如果张某拒绝支付,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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