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刘仁红,身份证号511********2242708.特此申明。
自2013年3月19号日起由此身份证所引起的一切不当后果和以此身份证所办理的一切事务.证件非本人愿意.与本人无关.故本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不当法律的责任后果。如别人以我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或抵押时.若非本人持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由此张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承担。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人持此身份证从事交易.请提高警惕.以免给您造成损失.并请立即拨110报警!
公司招聘,买房卖房,淘宝信息均假,此身份证作废。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