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公讲法】“寻狗送房启示”狗找到了,房送不送? <事件介绍> 5月31日,一则“寻狗启示”火了。根据启示内容,徐女士于5月28日在北京丰台区西山甲一号附近丢失自己的柯基爱犬,因狗狗与家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有捡到请立即联系我徐女士,必有重谢!还称“如有送回本人愿意送西山甲一号49地块2号院北门”一间房子作为回报。6月2日,张贴寻狗启示的徐女士及丈夫告诉记者,“寻狗送房”系打印店印错了。打印店经营者也承认自己有过失。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要认定“寻狗送房启示”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此条文中可以看出,悬赏广告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公开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不限,可通过媒体,也可张贴、发布于公众场所;二是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明确表达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不能含糊其辞或行为不特定;三是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明确表达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获取一定报酬。本案中,该启示是张贴在电线杆上,是符合上述法条中“公开作出声明”的条件。该启示的内容也写出来“如有捡到请立即联系我徐女士,必有重谢”是符合上述法条中“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的条件。该启示中还写出了“如有送回本人愿意送西山甲一号49地块2号院北门”一间房子作为回报,符合上述法条中“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的条件。故,“寻狗送房启示”是一个悬赏广告。 其次,该悬赏广告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从新闻中可以看出徐女士和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该启示是其真是意思表示,本来该启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采访中,张贴寻狗启示的徐女士及丈夫告诉记者,“寻狗送房”系打印店印错了。打印店经营者也承认自己有过失。故,该启示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狗找到,启示中承诺的房子要不要赠送给找到狗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寻狗之人有权请求徐女士在启示中的承诺赠送的房子。但是,本案中确实存在重大误解且打印店也有过错,徐女士可请求法院撤销,但若为找狗,寻狗之人支付的费用,徐女士应给予相应的补偿。